銷售條款
1. |
一般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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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本銷售條款適用於The Swatch Group Hong Kong Limited(以下稱「Swatch」、「本公司」、「我們」或「我們的」)為您提供於本網站http://shop.swatch.com/zh_hk/列載任何產品(以下稱「產品」)之銷售行為。在您訂購本網站內任何產品前,請仔細閱讀本銷售條款內容。您應了解,一旦於本網站訂購本公司之任何產品,即表示您同意接受以下所述條款及細則約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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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您應列印一份本銷售條款,以供未來參考之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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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您若接受本銷售條款內容,請於訂購程序結束時點選「我接受」按鍵。請了解,若您拒絕接受本銷售條款,您即無法訂購本網站上之任何產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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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本網站由The Swatch Group Hong Kong Limited(地址為香港鰂魚涌英皇道683號嘉里中心10樓) 所經營。我們為香港註冊公司,公司編號0045671。The Swatch Group Hong Kong Limited為設於瑞士比爾(Biel)之The Swatch Group Ltd.之相關聯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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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您的身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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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透過本公司網站下訂單時,即表示您保證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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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
您擁有簽訂具約束力合約之法定能力;以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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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
您至少年滿十八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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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購買、訂購商品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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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依本銷售條款,您的產品訂購將被視為購買產品之要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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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在您下達訂單後,您將接獲來自本公司之電子郵件,確認本公司已接獲您的訂單。請注意,這並不表示您的訂單已被接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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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Swatch將盡最大努力確保公佈當日之產品資訊正確,但並不對排印或照片上之錯誤負責。產品說明或有所更動而無需另行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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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訂單以獲Swatch接納且以所訂購產品可提供的存貨量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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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若您訂購的產品未能提供,本公司將以電子郵件通知您,您可選擇等待至該產品有存貨可提供時,或取消訂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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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本公司將以電子郵件向您確認接納您的訂單(以下稱「訂單確認書」),而該電子郵件即構成您與本公司雙方間具約束力之合約,並受本銷售條款其他條款約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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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合約所包含之產品,僅限本公司已在訂單確認書上確認派送之產品。對於您訂單上之任何其他產品,在本公司另以訂單確認書確認其派送之前,本公司無義務供應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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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價格與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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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根據條款4.3及4.4項,除明顯錯誤外,本網站不時標示之價格即產品之價格。當您在本網站購買產品時,您必須支付標示之價格及運輸費用(除非列明為免運費或運費已包含在產品價格內)。如適用的話, 運輸費用將根據本公司之運送、退貨與更換條款中所示,被加入總計金額。本公司之運送、退貨與更換條款為本銷售條款之一部分, 並適用於此網站上的任何產品購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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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價格可能隨時變更,但已獲本公司送交訂單確認書之訂單,不受價格變更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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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本公司網站刊載之產品數量繁多,因此即使本公司已盡最大努力,部份刊載於本公司網站之產品,仍有可能錯誤標示定價。在本公司之派送程序中,本公司通常皆會確認價格,因此,若產品之正確價格低於本公司標示之價格時,在派送產品給您時,本公司將收取兩者中較低之金額。若產品之正確價格高於網站上標示之價格時,通常本公司有權決定是否在派送產品前聯絡您加以說明,或拒絕您的訂單並通知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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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若定價標示明顯錯誤,而您能合理認出該定價標示錯誤,則即使本公司已送交訂單確認書給您,本公司仍無義務以不正確(較低)價格提供產品給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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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您可以以訂購程序所述的付款方式付款,本公司將在訂單確認書上標示您必須支付的價格。經信用卡或Paypal賬戶付款的帳單會在派送訂購產品後扣除,而其他付款方式如支付寶(Alipay)、香港支付寶(Alipay HK)、微信支付(Wechat Pay),帳單款項則會在訂購產品時直接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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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所有持卡人均須經過發卡人之有效性確認及授權付款。若為本公司進行確認所須,本公司或將信用卡持卡人之個人資料分享予第三者。(詳情請參閱我們於本網站之私隱政策)。若信用卡發卡人拒絕授權付款給本公司,本公司不負任何延遲出貨或不出貨之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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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產品供應前必須先付款。本公司將在出貨前一刻,從您的信用卡或Paypal賬戶中扣除全額付款。在收訖全額付款前,本公司或暫停出貨。如您的訂單付款未能獲處理或您未按時付款,本公司可在書面即時通知後,終止您與本公司之雙方合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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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於本網站之產品銷售價格或與香港Swatch專門店或Swatch產品授權零售商之銷售價格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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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運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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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本公司將發出一份出貨通知書(以下稱「出貨通知書」)給您,確認出貨日期(包括追蹤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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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您可選擇標準運送或特快運送,而特快運送只限香港地區,除在訂購時另有其他特別約定者外,若運送至香港標準運送通常在訂單日期後1至3工作日內可收到; 澳門則在訂單日期後3至5工作日(最多30日),特快運送通常於訂單日期當日下午收到(最多在訂單日期後7日) ,特快運送服務只適用於早上某特定時間前下達的訂單,且特快運送服務不在週日或公眾假期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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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運送目的地以訂單確認書所載之地點為準。本公司僅送貨至香港及澳門境內,香港不包括沙頭角禁區、打鼓嶺、文錦道、米埔、落馬洲、禁區、東平洲、梅窩、南丫島、坪洲、長洲、大澳、大嶼山及郵政信箱。為便利運送實務,本公司或以分批出貨方式,運送同一訂單上之數項產品,本公司將在出貨通知書上向您說明相關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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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如本公司無法在訂單確認書上之預定運抵日如期交付,且修改後之運抵日已逾訂單原始日後30日(或如您選擇特快運送,已逾訂單原始日後7日),本公司將聯絡您並擬議新定運抵日。若您拒絕修改後之運抵日,而本公司無法在您的訂單原始日起30日內(或如您選擇特快運送,本公司無法在您的訂單原始日起7日內)或在特別約定之運抵日(如適用)前完成運送,您可免費取消訂單,並獲得全額退款。若產品以分批出貨之方式運送者,除在下達訂單時另有明文約定者外,分批出貨將在下達訂單後30日內運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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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所有權與風險移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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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產品所有權將在本公司已收訖產品應付款之全額(包括運費)時,或將產品交付給您時移轉給您,兩者以較晚者為準。若您違反本銷售條款,本公司可在所有權移轉前,隨時收回任何已供應之產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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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產品風險在交付時即移轉給您。本項所指之風險指對產品所造成之損害、或因使用、處理或儲存產品所造成損害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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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產品之接受、解除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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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若有任何產品遺失,或產品有任何損壞或缺陷,您必須在產品交付後立即通知本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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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倘您以消費者身分簽訂合約,則您可因產品缺陷,在產品簽收日起14日內送交書面通知書(包括電子郵件)解除您與本公司之合約,而無須對Swatch負任何義務或責任。 你可使用載於此的取消合約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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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若您取消訂單,您必須退還原本狀態、未受損之產品(包括計入產品價格內之任何配件),並附上購物證明。若產品所附配件未全部退還,本公司有權向您收取缺失物件之費用。在產品退還前,您必須為產品採取合理的謹慎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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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在您與本公司之合約解除後,本公司接獲退還產品之日起14日內,或(若較早)本公司接獲退貨證明時,本公司會將已支付之金額退還給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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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合約解除後,您必須將產品交由我們安排的速遞公司以退還給我們。退貨不得送交至任何其他地址及/或商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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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您的取消訂單權利之詳細內容,以及如何行使之說明,皆載於訂單確認書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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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本公司之退款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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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在您將某項產品退還本公司時(例如,因為您已解除您與本公司之合約;或您已依第13項之規定,通知本公司您不同意本銷售條款或本公司任何政策之任何修改;或您宣稱產品有缺陷),本公司將檢查被退還之產品,並在合理期間以電子郵件通知您退款事宜。除您已另行明確同意外,本公司將使用當初您用以支付您的訂單之相同方法,退還向您收受之任何款項。本公司通常會盡快且無論如何,會在本公司接獲退還產品之日起14日內處理應支付給您的退款,或(若較早)本公司接獲退貨證明時即處理之,或本公司以電子郵件向您確認您有權獲得退款之日即處理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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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如您因為產品缺陷而退還產品,本公司將全額退款,包括您所支付運送產品給您的運費(如適用)及我們會負責支付我們安排的速遞公司取回退還產品時產生的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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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對於您在14日解除權期(請參以上第7.2項)內退還產品,本公司將全額退款,包括您所支付運送產品給您的運費(如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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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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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產品退還前,您必須為產品採取合理的謹慎措施。倘一隻手錶退還至本公司物流中心時,其錶鏈或錶帶已損壞(非因本公司之過失或疏忽所致者),或已非其原本狀態,則本公司有權拒絕退貨,或有權僅退還該手錶價格扣減新錶鏈或新錶帶費用後之餘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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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本公司的更換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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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您可於產品簽收日起14日內送交書面通知書(包括電子郵件),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換產品。 更換產品必須於本公司指定專門店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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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若您更換已購買產品,您必須退還原本狀態、未受損之產品(包括計入產品價格內之任何配件),附上購物證明並需承擔相關之費用。若產品所附配件未全部退還,本公司有權向您收取缺失物件之費用。在產品更換前,您必須為產品採取合理的謹慎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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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已購買的產品只可被更換一次,以換取任何價值的產品(較低或較高) 。 惹您換取較低價值的產品,您將不獲退款。 如您退換較高價格產品,則須補付購買產品時之定價與其之差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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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保用、修理、換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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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如要提出保用賠償,你可將產品退還Swatch。提出保用賠償時,必須附上可確認購買日期之購買證明。請注意,在網上購物時,每隻手錶所附之「國際保用證」並非購買證明。可接受之購買證明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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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1 |
送貨單正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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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2 |
訂單確認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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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3 |
若無購買證明,產品仍可根據其已供應時間,而被視為仍於保用期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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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根據您與本公司雙方合約下之任何退貨,我們將安排速遞公司取回有損壞之產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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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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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本公司就有關透過本公司網站所購買任何產品之賠償責任,僅限於該產品之購買價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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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前項責任無論如何不包括或限制本公司之下列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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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 |
因本公司之疏忽而造成之死亡或人身傷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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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 |
針對詐欺或有欺詐成分的失實陳述;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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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針對本公司若排除或企圖排除本公司責任,即為不法行為之任何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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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對於任何收入或營利損失、業務損失、盈利或合約損失、預期存款損失、資料損失、管理時間或辦公時間之浪費,或對於任何類型之任何間接或後果性損失或損害,無論如何發生,亦無論其是否因侵權行為(包括疏忽)、違反合約行為或其他因素所造成者,即使其為可預見,本公司概不負任何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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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附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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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權利與義務之轉讓。您與本公司之雙方合約,對您與本公司以及各自繼任人與受讓人皆具約束力。未經本公司之事先書面同意,您不得轉移、轉讓、押記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合約,或您依合約所生之任何權利或義務。對於本公司依您與本公司雙方合約之任何義務或權利,本公司可將之全部或部分轉讓、分包或轉移予勝任之第三者,尤其The Swatch Group Ltd.之其他相關聯公司,但前提是該等轉讓、分包或轉移不得對產品之提供、或對您依本合約之權利或賠償有負面的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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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
條款可分性。倘本銷售條款之任何部份條款與條件,或合約之任何條文,被認為不合法、無效、或因任何理由無法執行,則該規定應被視為分割於其餘條款、條件與條文之外,而其餘條款、條件與條文,應在法律許可之最大範圍內持續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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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
書面通訊。依據相關法律之規定,本公司傳送給您的若干資訊或通訊,應以書面為之。在使用本公司之網站時,表示您接受,與本公司往來之通訊主要以電子方式傳送。本公司將以電子郵件與您聯絡,或以在本公司網站上張貼公告之方式向您提供資訊。根據合約之目的,您認可此項電子通訊方式,您亦確認,本公司以電子方式提供給您的所有合約、通知、資訊與其他通訊,皆遵守以書面進行通訊之任何法律規定。本項條款不影響您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所享的法定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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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
通知。您對本公司提出之所有通知,必須送交至The Swatch Group (Hong Kong) Limited,地址為香港鰂魚涌英皇道683號嘉里中心10樓 (Swatch Division),或點選聯絡我們。本公司在對您提出通知時,將送交至您在下達訂單時提供給本公司之電子郵件信箱或郵寄地址,或以第12.3項所指定之任何方式為之。任何通知在張貼於本公司網站上時,或以電子郵件送出後24小時,或以信函付郵後三日,即視為已被接獲且及正式送達。在證明任何通知已經送達時,下列即足為證明:若是通知函,則證明該函已經妥善寫上地址、貼上郵票、交付郵局,若是通知電子郵件,則證明該電子郵件已傳送至指定之收件人電子郵件信箱,即足以證明通知已經送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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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
非本公司可控制之事件。因非本公司可合理控制之事件,導致本公司未能履行或延遲履行您與本公司雙方合約之任何義務者,本公司概不賠償或負上任何責任,上述事件包括超越本公司可合理控制之任何行為、事件、未發生事件、疏忽或意外事故等,尤其包括(但不限於)下列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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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 |
罷工、停工或其他勞資抗爭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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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2 |
內亂、暴動、侵略行為、恐怖襲擊或威脅恐怖襲擊、戰爭(無論是否已宣戰)或威脅開戰或備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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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3 |
火災、爆炸、暴風雨、水災、地震、地層下陷、流行疾病或其他天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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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4 |
無法使用鐵路、船舶、飛機、汽車或其他大眾或私人運輸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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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5 |
無法使用大眾或私人電信網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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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6 |
任何政府之法令、政令、法律、規則或限制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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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
在非本公司可合理控制之事件發生期間,本公司執行您與本公司雙方任何合約之履約行為即被視為暫時停止,而且本公司將順延該期間之履約期限。本公司將盡其合理努力使事件結束,或即使發生該事件,仍找尋本公司履行您與本公司雙方合約義務之解決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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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
棄權。倘在您與本公司雙方契約期限內之任何時候,本公司未堅持您嚴格履行您與本公司雙方合約所規定之任何義務或本銷售條款之任何規定,或本公司未行使本公司依您與本公司雙方合約有權行使之任何權利或賠償,不被視為放棄該權利或賠償,亦不因而免除您遵守該義務之責任。本公司放棄任何違約權利,不構成之後放棄任何違約權利。本公司放棄本銷售條款任何規定,如非經明確表示放棄並依上述第12.4項之規定以書面通知您,概屬無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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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
完整協議。本銷售條款暨其明文引述之任何文件,即為我雙方就有關您與本公司間任何合約主旨事項之全部協議,並取代雙方之前任何口頭或書面協議、約定或安排。您與本公司均確認在簽訂合約時,除本銷售條款明文表示外,無任何他方所作之陳述、保證或承諾,或在合約簽訂前雙方協商中口頭上或書面上之任何默示。就合約日前任一方所作之任何不實聲明(除該不實聲明為欺詐性外),無論口頭或書面上,雙方皆無任何補償,且任一方之唯一補償僅限於違反本銷售條款所訂之合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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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本公司修改本銷售條款之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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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
本公司有權不時修改或修正本銷售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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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
您必須遵守在您向本公司訂購產品時所實施之政策與銷售條款規定,除非依法律或政府機關規定,必須對該些政策或本銷售條款作出任何修改(在此情況下,則其適用於您之前已下的訂單),或若本公司在寄送訂單確認書給您之前,已通知您該些政策或本銷售條款之改動(在此情況下,除非您在簽收產品後七個工作日內通知本公司您不接受其改動,否則本公司有權認為您已接受銷售條款之改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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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第三者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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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
除第14.2項明確規定外,儘管本銷售條款有任何其他規定,非本銷售條款一方(「第三方」)的人士不具備《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第623章)項下的任何權利以執行本銷售條款的任何規定。為免生疑問,本規定不會影響第三方現有或該條例外存在的任何權利或補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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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
Swatch的繼任人與受讓人可以其各自的權利強制執行本銷售條款的任何規定。Swatch的受僱人、代理人、僱員、工人及承包商可以憑藉《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為他們的利益,強制行本銷售條款的任何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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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
儘管本銷售條款有任何其他規定,撤銷或更改本銷售條款毋需得到第三方的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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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管限法與司法管轄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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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
此銷售條款,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管限,並應當按照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進行解釋。對於因您與本公司所訂合約或本銷售條款所生之任何爭議,您在此不可撤銷地同意以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作為非專屬管轄法院。 |
如此銷售條款的中文版本與英文版本之Condition of Sale有任何岐異, 一概以英文版本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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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r. Swat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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